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生育医疗费管理试行办法
2002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残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保障妇女育龄期间的医疗需要,根据国家关于工伤、生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为经办机构。
第二章 、医疗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统筹管理。由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和审核支付,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统筹费管理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工伤、生育医疗统筹费由单位以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生育医疗统筹费按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原资金渠道,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清偿其欠缴的工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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