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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
【字体: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工伤申报和认定
    (一)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报告,并按时限要求填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职工、职工家属和工会组织如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报告,可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报告。
    (三)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派人进行调查确认,作出批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或当事(申请)人。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档案资料,以备查阅。
    三、劳动鉴定
    (一)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企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结论,持有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工伤证明,按照《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京劳险字〔1994〕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依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四、工伤待遇
    (一)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的待遇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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