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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3-7-15
【法律文号】:劳法字[1993]第346号 【执行日期】:1993-7-15
安徽省劳动局
劳法字[1993]第346号
【字体:  
关于贯彻《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各行署、市、县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加强宏观调控,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管理体制,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提高经济效益,现就进一步转变劳动部门职能、深化劳动领域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 进一步落实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
  1.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企业招工要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公布招工简章、考核成绩及录用人员名单。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应及时为新招人员办理录用、合同鉴证、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等有关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但无论采取何种用工形式,都必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可以是有固定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的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签订后应到劳动部门进行鉴证。
  企业应逐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全员劳动合同制,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优化或合理劳动组合。
  2. 对有些生产岗位,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招用农民工。
  企业招用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自行组织公开招收。招收结束后,及时到当地劳动部门为新招人员办理录用等手续。省属和中央部属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委托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手续;在合肥市的省属和中央部属企业,由省劳动部门办理手续。
  企业招用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农民临时工,应经企业所在地的行署、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并领取“务工许可证”;在合肥市的省属和中央部属企业招用农民临时工,应经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并领取“务工许可证”。
  3. 工人在本省范围内企业之间调动,由企业自行办理调动手续,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后,劳动部门应及时为调动工人办理养老、待业保险转移和需要入户等手续。省外工人(主要是技术工人)调入,由企业提出接收意见,所在地的行署、市、县劳动部门及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在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逐步打破企业职工的所有制身份界限,允许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不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工)合理流动。
  农林四场工人调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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