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增加离休、退休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增加离休、退休金的人员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的197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计划内临时工。 二、 未参加工改的退职人员,先按国发[1992]29号文规定的办法每人每月增加8元退职生活费。 三、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自1992年1月起按基本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含未参加工改增加的8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增加的退职生活费每人每月不足8元的按8元发给;增加的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分别超过12元、10元、8元的,按实际数额发给。 四、 按财政部、劳动部劳险字[1992]15号文规定,基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包括: 1. 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2. 国发[1982]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工人的离休、退休金以及享受的相当于1至2个月原工资的生活补贴; 3. 国发[1983]141号文件和国发[1986]26号规定给高级专家提高的退休金; 4. 国发[1989]83号文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和退职生活费; 5. 国发[1979]245号文规定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6.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劳险字[1988]42号文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7. 财政部等五部委[1991]财综字第44号文规定的6元粮油价格补贴; 8. 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国发[1985]6号文规定发给的17元生活补贴也列入基本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五、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全民企业的办法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六、 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凡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解决(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组织的部分集体企业养老保险也照此办理),未参加社会统筹仍从原资金渠道开支。 七、 全省企业增加离、退休金具体方案由省劳动局组织实施;凡1992年6月30日前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报企业所在地、市、县劳动局审批。省直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局审批。 八、 1992年7月1日以后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未改变前,按国发[1992]29号文及本文的规定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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