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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2-7-21
【法律文号】:政办[1992]56号 【执行日期】:1992-1-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办[1992]56号
【字体:  
转发省劳动局财政厅关于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实施意见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增加离休、退休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增加离休、退休金的人员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的197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计划内临时工。
  二、 未参加工改的退职人员,先按国发[1992]29号文规定的办法每人每月增加8元退职生活费。
  三、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自1992年1月起按基本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含未参加工改增加的8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增加的退职生活费每人每月不足8元的按8元发给;增加的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分别超过12元、10元、8元的,按实际数额发给。
  四、 按财政部、劳动部劳险字[1992]15号文规定,基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包括:
  1. 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2. 国发[1982]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工人的离休、退休金以及享受的相当于1至2个月原工资的生活补贴;
  3. 国发[1983]141号文件和国发[1986]26号规定给高级专家提高的退休金;
  4. 国发[1989]83号文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和退职生活费;
  5. 国发[1979]245号文规定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6.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劳险字[1988]42号文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
  7. 财政部等五部委[1991]财综字第44号文规定的6元粮油价格补贴;
  8. 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国发[1985]6号文规定发给的17元生活补贴也列入基本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五、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全民企业的办法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六、 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凡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解决(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组织的部分集体企业养老保险也照此办理),未参加社会统筹仍从原资金渠道开支。
  七、 全省企业增加离、退休金具体方案由省劳动局组织实施;凡1992年6月30日前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报企业所在地、市、县劳动局审批。省直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局审批。
  八、 1992年7月1日以后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未改变前,按国发[1992]29号文及本文的规定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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