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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局 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3-5-8
【法律文号】:劳险字[1992]第215号 【执行日期】:1992-1-1
安徽省劳动局 财政厅
劳险字[1992]第215号
【字体: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一、 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前)人员、退职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2]56号文件规定,月增资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补齐,超过下列标准的,按实际数发给:
  离休人员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工,按参加革命工作时期分为:红军时期60元;抗日战争时期45元;解放战争时期35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连续工龄分为:连续工龄满30年的为30元;连续工龄不满30年的为25元。退职人员为20元。
  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亦按上述原则办理,但月增资标准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减少5元。
  二、 符合享受1-2个月生活补贴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此次增加的离退休金可与本人原离退休金合并,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 参加1985年企业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发离退休金后,其离退休金水平,低于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同类人员(系指工改前,同期参加工作、同工资级别、同工资额的人员)的,低于的部分可予补齐。退职人员也按照此办法执行。
  四、 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费用,参加统筹的企业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企业由原渠道列支。其它有关问题,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2)5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 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是在国家财政和企业经济比较困难下进行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离退休人员的关怀,要求各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顾大局,识大体。并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按照统一布置,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按照省人民政府1992年颁发的《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37号令)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加快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报告的通知》(皖政[1992]85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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