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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劳安字〔1989〕12号 【执行日期】:
劳动部
劳安字〔1989〕12号
【字体: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


现将劳动部劳安字〔1989〕12号文件《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为认真做好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必须认真切实执行《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并根据本市情况,特重申如下要求:

1.各企业(第3条所列单位除外)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必须在当日向事故地点所处的区、县劳动局报告。各区、县劳动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还应在24小时内向北京市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处报告,并于5日内向市劳动局报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2.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或死亡虽不足3人,但死伤总人数在10人以上的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市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处。

3.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一建筑工程局、北京市城区联合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市农村建设总公司(直属企业)、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铁路分局(北京辖区)、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北京矿务局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当日,以最快的办法直接向市劳动局保护监察处报告。市劳动局事故报告电话是:302·1178、301·1133—3795、301·1133—3691、54·9858(矿山处)34·1531—304、劳动局节假日及夜间值班电话是:301·1322。

4.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必须在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综合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市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处。不得迟报、漏报。

附: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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