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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京财行(1988)989号京人工(1988)39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行(1988)989号京人工(1988)39号
【字体: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
局):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劳字〔1988〕51号《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困难补助标准
    市级单位可参照特大城市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超过50元的标准予以掌握。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这一标准的原则下自定困难补助标准。
    为了便于掌握和计算,职工本人与家属的补助标准一致。
    家居农村的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可按当地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考虑,但最高不超过我市人均月生活费的标准。
    二、职工收入的确定
    计算平均生活费时应包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浮动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奖金(包括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经常性奖金)、各种津贴、补贴(除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以外的各种津贴、补贴)、副食补贴(除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外的副食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困难补助等。
    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经济收入,负担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或因特殊原因所供养的非直系亲属)低于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福利委员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定期或不定期发给生活困难补助。对于不执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多胎子女、非婚生育子女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享受困难补助。
    三、困难补助范围
    困难补助范围限于有城镇户口的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不含临时工、农村户口的职工等,这部分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单位采取其它办法酌情解决。
    企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困难补助之和低于本规定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改按本规定执行。其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遗属是孤身一人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略高于上述标准。
    四、困难补助列支渠道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困难补助由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困难补助由福利基金列支,企业福利基金不足的,由企业其他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集体企业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后,职工的困难补助可由营业外列支;离退休人员的困难补助仍由原渠道列支。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的政策性支出,各单位要从严掌握,认真对待。
    附: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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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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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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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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