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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
【注】  (1985年5月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5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公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明确广东省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工会组织的地位和职责,发挥其在特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中国工会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区企业工会,系指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或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在特区独资经营或与我方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第三条   特区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人代表。
    第四条   特区企业的中国职工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可依照《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参加本企业的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特区企业工会直接受上一级工会的领导。
    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总工会统一领导各该特区的企业工会。特区企业成立工会组织,须报经所在市总工会批准。
    第六条   特区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谈判有关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和特区关于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制度、环境卫生、生产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利和利
益。
    第七条   特区企业工会依法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的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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