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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1-5-21
【法律文号】:劳计字(91)第301号 【执行日期】:1991-5-21
安徽省劳动局
劳计字(91)第301号
【字体: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是否能解除合同问题的复函

  铜陵市劳动局:
  铜陵港务管理局一九九一年五月二日来函请示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经请示劳动部后,现复于下: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决定,请转知铜陵港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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