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国家机械委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机械委
【字体:  
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全文
    第—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聘请国外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到我委系统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学校)、从事短期或长期工作。 受聘专家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退休后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华短期讲学,进行一般性学术访问和交流。 参加国际会议或有关业务谈判以及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国外人才必须突出重点。 当前应紧密围绕机械行业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以及提高机械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等发展需要,有计划、 有目的地积极引进国外人才,并要注意选聘战略决策专家和经济管理专家。
    第三条   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实行按项目审批的办法。 凡拟聘请专家的单位,都应对申报项目的国内外水平、本单位的条件、引进专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达到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 并填写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申报表,按照申请单位的隶属归口关系, 由申请单?
槐ㄖ鞴芩揪痔岢錾蟛橐饧⒕酝夂献魉净阕苌蠛撕螅ㄎ斓忌笈?凡需向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引办)申请资助的项目,则由委报送中引办。项目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 于上年的十月底前报委对外司,因特殊原因遗漏或急需的个别项目,可临时单独上?
ā?
    对于已下放企业的智力引进申请项目,原则上由各地(省、 市)主管引进国外智力领导部门审核后直接报中引办。行业上的重点项目, 受益面广或跨省、市的项目,由我委统一组织办理。
    第四条   凡暂无人才推荐对象的项目, 聘请单位可持介绍信直接向中国科技交流中心、 外国专家局人才库或委科技情报所查询所需引进人才的资料。
    第五条   开展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经费, 通常采用国家资助和受益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资助的范围仅限于外国专家来华的国际旅费和专家工薪。对于不支付专家工薪的项目,可支付专家在华食宿等费用。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第二次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