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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劳人险函【1986】33号
【执行日期】: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人险函【1986】33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劳动人事部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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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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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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