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认真开展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矿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尘肺情况,并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障矿山职工的安全健康,以利四化建设.请将本通知附发的报表(附表一、二、三)作为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报表定期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份起,按月分别填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矿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附表一、二) 二、一九八三年填报一九八二年度矿业企业尘肺情况统计表. 三、上述三种报表均以矿业企业为单位(即矿业企业内的附属工厂也一并统计在内,工厂企业内的附属矿山不作另行统计,有矿业的联合企业应分清矿业企业后统计上报)定期综合统计上报. 四、对矿业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三人及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各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用最快的方式及时上报.(劳动人事部矿山安全监察局的直通电话:北京46.1598). 省、市、自治区 198 年度矿业、企业尘肺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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