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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12-29
【法律文号】:皖政[1994]85号 【执行日期】:1995-1-1
安徽省人民政府
皖政[1994]85号
【字体:  
关于公布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乡镇企业除外)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市和行署所在地的市每人每月18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150元。
  各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按高于或者低于省定标准10%的幅度,拟定本行政区域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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