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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字体:  
李庆印因其女儿在执行公务中遇交通事故死亡诉南纺服装有限公司按因工死亡给予劳保待遇案
【争议焦点】
  职工在执行公务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案情】
  原告:李庆印。
  被告:泉州南纺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公司).
  原告李庆印的女儿李宝修系被告南纺公司(三资企业)聘任的报关员。1995年8月24日,南纺公司派李宝修去厦门执行公务,下午返回泉州途中,在南安水头国道324线235公里处,李宝修乘坐的闽C12117号小客车与一辆闽C20903号大货车相撞,造成李宝修死亡。次日,南纺公司见李宝修仍未回公司,即派人多方寻找,才得知李宝修因交通事故已死亡。为及时处理后事,南纺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人民币5000元办理了丧事。丧事办理完毕后,李庆印要求南纺公司对李宝修按因公出差死亡对待,给予死亡补偿费等。南纺公司以李庆印所提要求过高为理由,予以拒绝。1995年10月17日,李庆印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女是在被南纺公司派往厦门执行公务期间不幸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据我国劳动法、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福建省政府闽政[1995]第36号有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其女伤亡事故应按工伤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请求判令南纺公司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费12万元,承担死者生前所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等。
  被告南纺公司答辩称:李宝修死亡并非工伤事故所致,而属交通事故所致,应由交通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给死者家属适当的抚恤。
  【审判】
  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女儿李宝修因公受被告委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有关劳动法规规定,该起事故应确认为工伤事故,死者的家属要求被告按照工伤事故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应予采纳。但本案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3月7日判决如下:
  南纺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死者家属补偿费6万元、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1000元。扣除南纺公司已支付的5000元,南纺公司实际应支付57, 000元。
  李庆印不服此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我起诉的法律依据是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五款及省政府关于该条例解释的第8、9条的规定。但一审法院在认定工伤事故事实后,却适用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都无过错,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按省政府关于条例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工伤事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南纺公司支付一次性死亡补偿费12万元、丧葬费1000元和困难补助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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