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职工在执行公务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案情】 原告:李庆印。 被告:泉州南纺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公司). 原告李庆印的女儿李宝修系被告南纺公司(三资企业)聘任的报关员。1995年8月24日,南纺公司派李宝修去厦门执行公务,下午返回泉州途中,在南安水头国道324线235公里处,李宝修乘坐的闽C12117号小客车与一辆闽C20903号大货车相撞,造成李宝修死亡。次日,南纺公司见李宝修仍未回公司,即派人多方寻找,才得知李宝修因交通事故已死亡。为及时处理后事,南纺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人民币5000元办理了丧事。丧事办理完毕后,李庆印要求南纺公司对李宝修按因公出差死亡对待,给予死亡补偿费等。南纺公司以李庆印所提要求过高为理由,予以拒绝。1995年10月17日,李庆印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女是在被南纺公司派往厦门执行公务期间不幸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据我国劳动法、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福建省政府闽政[1995]第36号有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其女伤亡事故应按工伤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请求判令南纺公司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费12万元,承担死者生前所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等。 被告南纺公司答辩称:李宝修死亡并非工伤事故所致,而属交通事故所致,应由交通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给死者家属适当的抚恤。 【审判】 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女儿李宝修因公受被告委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有关劳动法规规定,该起事故应确认为工伤事故,死者的家属要求被告按照工伤事故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应予采纳。但本案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3月7日判决如下: 南纺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死者家属补偿费6万元、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1000元。扣除南纺公司已支付的5000元,南纺公司实际应支付57, 000元。 李庆印不服此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我起诉的法律依据是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五款及省政府关于该条例解释的第8、9条的规定。但一审法院在认定工伤事故事实后,却适用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都无过错,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按省政府关于条例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工伤事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南纺公司支付一次性死亡补偿费12万元、丧葬费1000元和困难补助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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