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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5-29
【法律文号】:劳护字[1995]第225号 【执行日期】:1995-5-29
安徽省劳动厅
劳护字[1995]第225号
【字体:  
关于颁布《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对按劳护字(1995)第184号文要求,批准延期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在延期期间内,仍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
  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企业应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两个班日间至少休息12小时,每周休息两日。
  第四条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连续休息两日或间隔休息两日。
  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入员、出租汽车司机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 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七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 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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