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99文17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人事厅制定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的暂行规定 (省财政厅、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工作的管理,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足额发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工资发放工作的领导。 1.要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按时发放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主要依据,并列入政府主要领导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工资政策的执行和工资发放顺序上,要首先保证中央出台工资政策的及时足额兑现,其次保证省里统一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的兑现。 3.各地市要在保证辖区内所有县(市、区)乡(镇)无欠发中央和省出台工资(含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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