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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

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

号)精神制订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来》和《关于增加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

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

体形势,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作出的重大

决策,有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也

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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