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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于部分困难县(市),省财政给予适

当补助。各地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

增加工资的政策。经费自理的单位,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并可根

据本单位的经营和经费来源等情况,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的分配

办法。

     四、组织实施

    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

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市、

县(市、区)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都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实施。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工资变动表,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

市、县(市、区)的审批办法,由各市研究确定。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O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O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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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吉林省调整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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