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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担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

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休、退

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一)离休时有职务和根据中组部中组发[1982]13号、浙人退

[1994]114号、省委组织部浙组[1996]44号、浙组[200O]40号文件

规定享受副厅、副处、副科待遇的离休干部。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

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

50元增加。

    没有职务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将每

月50元增加离退休费。 f”

    (二)退休时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人员,省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县(处)级80

元、科级50元、科员及以下职务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

职务115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

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

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 35元。

退休时没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每月接35元增加退休费。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

员,按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干

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作

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五)上述办法仅限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今后在职人员正常

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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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吉林省调整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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