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担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
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休、退
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一)离休时有职务和根据中组部中组发[1982]13号、浙人退
[1994]114号、省委组织部浙组[1996]44号、浙组[200O]40号文件
规定享受副厅、副处、副科待遇的离休干部。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
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
50元增加。
没有职务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将每
月50元增加离退休费。 f”
(二)退休时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人员,省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县(处)级80
元、科级50元、科员及以下职务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
职务115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
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
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 35元。
退休时没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每月接35元增加退休费。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
员,按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干
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作
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五)上述办法仅限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今后在职人员正常
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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