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分配到县以下机关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按附表三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附表四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省财政将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资金继续按照1999年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工资转移支付办法对各设区市给予补助。同时,各地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 四、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现行工资管理体制,分别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办理。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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