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分配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按附表十九规定的标准执行。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1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附表二十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吸收并报省教委备案同意,1980年7月19日以前在册,现仍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任教,取得《江西省民办教师资格证书》的民办教师,在原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费66元。 (四)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省财政将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资金继续按照1999年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工资转移支付办法对各设区市给予补助。同时,各地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民办教师增加补助费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全省各地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办理。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经组织批准留任人员是指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办理了留任手续的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离休时没有明确职务的离休人员按附表一标准增加离休费。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退休时没有明确职务的退休人员按附表二标准增加退休费。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按附表一的标准增加退休费。今后在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离退休人员同时增加离退休费时,每人每月按25元标准增加退休费。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省财政将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资金继续按照1999年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工资转移支付办法对各设区市给予补助。同时,各地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政策。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现行工资管理体制,分别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办理。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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