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鉴于物价上涨等因素,企业死亡职工遗属普遍反映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偏低。经研究,从本通知发文之月起,对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 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由45元提高到60元;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由40元提高到55元。 二、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由35元提高到50元;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由30元提高到45元。 以上一、二条中是遗属孤身一人的,每月另增加10元。 三、 集体所有所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状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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