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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3-11-4
【法律文号】:劳险字[1993]639号 【执行日期】:1993-11-4
安徽省劳动厅
劳险字[1993]639号
【字体: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鉴于物价上涨等因素,企业死亡职工遗属普遍反映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偏低。经研究,从本通知发文之月起,对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 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由45元提高到60元;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由40元提高到55元。
  二、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由35元提高到50元;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由30元提高到45元。
  以上一、二条中是遗属孤身一人的,每月另增加10元。
  三、 集体所有所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状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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