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西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有关规定,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县(市、区),2001年省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属于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这次出台的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政策可推迟执行。对于在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县(市、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保证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其他县(市、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津贴、补贴制度,并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我省清理、整顿地方性津贴、补贴的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按人事部、财政部的布置具体组织实施。
江西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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