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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人民政府
【字体:  
关于在工资总额之外支付给个人的非工资收入不再由财政部门审核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吉发〔1991〕14号)精神,为进一步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省政府决定:将《吉林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五条 关于“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之外支付
给个人的劳保福利费和其他劳动收入以及非劳动收入等,由财政部门审核,银行据以支付”的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改由各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再由财政部门审核。但各单位应将执行情况每半年向财政部门报告一次。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



199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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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2006)
·关于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布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审批职能、收费项目及罚款和基金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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