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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甘肃省人民政府
【字体: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固定职工中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其退休养老费用,实行统一筹集。



  二、统筹先在县、市范围内进行,并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地、州、市或全省统筹。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均参加当地的统筹。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全部实行统筹。固定职工中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养老待遇目前先统筹以下各项:(1)离休费、退休费和按国家规定支付的退职生活费;(2)离休、退休职工生活补贴、补助;(3)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补贴费;(4)副食品价格补贴;(5)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6)部分知识分子和少数老职工的补助费。



  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暂不实行统筹,仍由原单位支付。



  职工退休时发给的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的车船费等不实行统筹,由原单位支付。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从签订合同之月起,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7%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代扣,并记入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本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登记册”。固定职工中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由企业按全部固定职工(含1971年11月底以前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可根据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变化情况三年一定,到期经批准进行调整。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提取,在营业外项下列支,每月发工资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的,每日增缴欠缴部分的5‰的滞纳金。征集的上述退休费用,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建立“退休养老基金”,统一调剂使用。



  在开始统筹退休费用时,企业要预缴一个月的退休费用,作为周转金。退休费用不征税和附加费。



  五、企业和个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以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划转,存入社会保险机构的退休养老基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凡不属于退休费用规定的提款,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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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关于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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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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