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人事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人事部、财政部
【字体:  
关于1999年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冀劳社[1999]94号

    关于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的1%,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1999年不再追加事业单位参保所需经费,2000年以后应按规定将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列入单位支出预算,并监督执行。

     三、自收自支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从1999年1月1日起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确无能力从1999年1月1日起缴费的,可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缴费起始时间,但最迟必须从2000年1月1日起缴纳。个人缴纳部分要从1999年1月1日起由单位代扣代缴。1998年12月31日以前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四、各级党委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配合,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预算安排,并督促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严肃基金纪律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纪委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