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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 【颁布日期】:2000-10-13
【法律文号】:浙财社字[2000]16号 【执行日期】:2000-10-13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
浙财社字[2000]16号
【字体:  
关于给驻浙部队随军家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事(人事劳动)局、劳动局,舟山警备区、各军分区政治部,各县(市、区)人武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解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166号),进一步做好驻浙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给驻浙部队随军家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发放范围。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已办事当地常住户口半年以上并已随队且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
  二、 发放标准。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每人每月80元至150元之间制定,所需经费由驻地政府财政解决。
  三、 办理程序。由符合享受补助的对象向所在部队政治机关提出申请,经旅以上政治机关审核后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人事)部门的核定意见,将补助金核拨至各有关部队,由部队负责发放给享受对象,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请、审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办理一次。
  四、 补助金的管理。
  1. 随军家属一旦通过正当劳动获得合法收入,包括在全民、集体单位、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以及从事个体经营,其所享受的补助即告停止;
  2. 享受补助的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不参加人事、劳动部门安排的就业培训或就业面试,则不再享受补助;
  3.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年限,驻舟山部队一般累计不超过五年,其他部队一般累计不超过三年;
  4. 军地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补助金发放至随军家属本人,防止克扣、拖延或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随军家属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期间,应积极就业,自觉接受当地职业介绍机构的就业机构的就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六、 此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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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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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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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职业介绍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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