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批准因公临时回国人员,回国期间地区津贴停发。回国时间在15天以内的,国外职务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档案工资标准折成美元计发。 5.回国述职、休假(包括经国内批准在国外探亲)人员,述职休假期间地区津贴停发,在规定的期限内,国外职务工资照发,随任配偶补贴按一类地区标准计发;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档案工资标准折成美元计发,不论配偶是否随任,配偶补贴均停发。 6.回国述职、休假(包括因公、因私回国等)人员,因故不再返回境外机构的,均从离开境外机构之次日起按调回处理,不享受休假期间的国外职务工资和配偶补贴。 7.经国内批准因私回国(包括经国内批准专程回国治病)期间,工资按其档案工资标准折发美元。经批准配偶因私单独回国期间,配偶补贴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 8.派出人员在境外期间生病半休或全休的,病假在60天以内者,国外职务工资和津贴照发;超过60天的,原则上应予调回,特殊情况报总行党组处理。 9.回国述职、休假和因公、因私临时回国人员,回国期间工资和配偶补贴返回境外机构后,由各境外机构按规定计发。 二、关于境外机构工作人员配偶享受补贴等问题: (一)配偶随任的条件及待遇: 1.原则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处级)的配偶可做为编外人员长期随任。 2.配偶随任期间,配偶所在单位对其按因公出国对待,停薪留职,工龄连续计算。 3.配偶随任者,按境外机构所在地区类别的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配偶不另享受地区津贴。 4.经批准配偶单独回国休假期间,在规定的期限内,配偶补贴按一类地区随任配偶标准计发,超过规定期限的,配偶补贴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 (二)配偶不随任的待遇: 1.主任科员以下干部(含主任科员)的配偶,在一个任期内,可享受一次出境探亲,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配偶不愿随任者,也可享受一次出境探亲。不论是配偶随任或出境探亲,仅限配偶本人,不得转让给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2.配偶不随任者,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享受200美元配偶补贴。 3.配偶赴境外机构探亲(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以及工作有收入者除外)期间,自抵境外机构之日起,在规定的探亲期限内,配偶补贴按本机构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超过规定的时间,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探亲期间经批准转为随任者,自批准之日起配偶补贴按随任配偶补 贴标准计发。 (三)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以及有工资收入者,不享受配偶补贴。 (四)夫妇双方均为我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无论是否在同一境外机构工作,均不享受配偶补贴。 三、关于境外机构工作人员任期年限和休假问题: (一)任期年限: 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任期一般为2至4年,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可提前或延长。 (二)休假: 1.境外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回国休假一次,假期为1个月。 2.上述休假时间不包括路途往返时间和在国内参加会议等时间。 四、本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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