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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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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专家暂缓办理离退休期间的工薪收入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高级专家暂缓办理离退休期间的工薪

收入免税问题的批复

(1992年1月15日国税函发〔1992〕170号)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二(1991)231号《关于对部分学术界、艺术界人士的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按国家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且经相应级别机关批准,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其在延长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可持批准文件,报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离、退休工薪收入予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其他各项应税收入,应照章征税。
  本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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