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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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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向经济自立、经费自给过渡,使事业单位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第三条  凡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 在增发工资外,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第四条   凡需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 并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核定限额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三、四条对具体事业单位的具体适用,由各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后,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  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工资标准,多发的工资和发放的奖金,包括用取得的经济收入开支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 补贴和实物奖励等, 均属于奖金税的计算范围。


第八条  事业单位缴纳的奖金税税款、罚款、滞纳金,一律在取得的经济收入所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征收和管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本工资包括: 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包括教龄、 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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