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6-30
【法律文号】:粤劳就[1999]176号 【执行日期】:1999-6-30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就[1999]176号
【字体: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作为专用标志,仅供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县(区)以上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使用此标志,须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乡镇、街道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使用此标志,须经县(区)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二、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这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使用,对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职业介绍机构名称是否符合原劳动部《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机构名称的通知》(劳部发[1993]392号)的规定、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服务作风是否端正、服务效果是否明显等方面。在审查过程中,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机构要责令改正,才能批准其使用标志。
  三、1999年12月底前,全省所有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一律使用统一标志。标志的制作和使用可参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使用手册》(见附件)。省将在明年初对使用统一标志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统一标志。同时,加强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职能的宣传,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深入人心,树立其形象,扩大其影响,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使用手册》(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加强统一规范管理,便于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辨识的监督,我部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属专用标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不得使用此标志。
  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必须按照我部编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使用手册》制作和使用,该手册将免费发至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
  三、1999年12月底前,所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应使用统一标志。各地审批统一标志的使用时,应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其完善规章制度,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四、各地要利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统一标志的时机,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能,扩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影响,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附件: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的意见
·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十一五”测绘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关于印发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才“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关于修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经贸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