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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内务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61〗中劳薪字第44号 【执行日期】:
劳动部、内务部
〖61〗中劳薪字第44号
【字体:  
劳动部、内务部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调干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调干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中规定:“调干(包括产业工人)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不实行临时工资待遇,他们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他们的现任职务结合具体条件评定。”按照有些部门和调干毕业生反映在执行这一规定中,有的单位只是根据调干毕业生的现任职务,没有结合具体条件评定工资级别,因而不适当地降低了他们原来的工资待遇。有的单位甚至对他们的工资待遇按照一般毕业生一样处理。这样,对调干生和调干毕业生的学习和工作都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调干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的规定,鼓舞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他们工资待遇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干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实行的工资标准,与入学前实行的工资标准相同的,一般的可以保持原来的工资级别。如果原来的工资级别低于一般毕业生级别水平的,可以按一般毕业生的级别水平评定。

二、调干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实行的工资标准,与入学前实行的工资标准不同的(例如,入学前实行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实行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等等),在评定他们的工资时,除了应该根据他们现任职务和德才以外,还应该考虑到他们入学前工资待遇的情况,尽量予以照顾,使大部分调干毕业生不致降低原工资待遇。少数人必须降低的,降的幅度也不要太大。

三、 对于已经参加工作的调干毕业生,评定的工资待遇过低的,确实不适当的,可以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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