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教育部、内务部 |
【颁布日期】: |
| 【法律文号】:〖61〗内人工字第18号 |
【执行日期】: |
|
| 教育部、内务部关于提前回国的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
![]() |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1)人调工字第14号来函已收悉。关于不能继续在国外学习而中途回国的留学生,他们回国分配工作以后的临时工资待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凡教育部已经补发毕业证书的,可按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处理;没有补发毕业证书的,可参照国内同等修业年限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临时工资标准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