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黑龙江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52号。 法定代表人:付国忠,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哈尔滨老干部休养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和街7号。 法定代表人:贾履光,所长。 第三人:张义久,男,37岁,个体出租汽车经营户。 1989年11月至12月间,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黑龙江公司(下称侨汇公司)与张义久分别与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哈尔滨老干部休养所(下称休养所)口头协商,将侨汇公司的丰田海狮面包车及张义久的天津大发面包车存放在休养所院内,由休养所负责保管,休养所每月向其各收取保管费4元(到汽车失火止,休养所共收取保管费308元整)。1990年1月6日凌晨两点十分,张义久的汽车起火,殃及到侨汇公司的汽车,使两车均被烧毁。为此,原告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按市场价格赔偿车被烧的损失。
法院审判 火灾后,哈尔滨市南岗公安分局防火科对此火灾发生的情况作了调查分析,原因是张义久使用汽车加温器不当,引起天津大发面包车起火,并殃及侨汇公司的海狮面包车,导致两辆汽车均被烧毁报废。经一审法院委托黑龙江省汽车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两部汽车的残骸进行鉴定,结论是两部汽车均已报废。同时,该站又对海狮面包车被烧前的价值按折旧的规定作了核算,确认其为原值的77%。经查,侨汇公司的海狮面包车是在1986年底,以70579.58元购买的,现国家经销价格为26万元,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为20万元。此车自1986年至1990年均未办理汽车保险手续。张义久的天津大发面包车系1989年7月以39500元的价格从省汽车贸易公司购买的新车,此车于1989年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火灾后,保险公司已赔偿其损失16000元。 另查明,休养所擅自在居民院内设置停车场并收取保管费用,违反了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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