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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省经济委员会 省计划委员会 省人事厅 省公安厅 省重化厅 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9-12-12
【法律文号】:粤劳就[1999]328号 【执行日期】:1999-12-12
广东省劳动厅 省经济委员会 省计划委员会 省人事厅 省公安厅 省重化厅 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粤劳就[1999]328号
【字体:  
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关闭或破产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 经劳动或人事部门同意跨市、县就业或再就业(含煤矿已在各市创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的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和未成年或未就业的子女。
  2.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解决了住房(其亲友为其解决住房或自购、自建均可),生活来源较稳定,本人申请返回原籍的煤矿企业职工及其家属和未成年或未就业子女。
  3. 自主择业的职工,在择业地已购买或建有合法房屋的,本人及其家属和未成年或未就业的子女。
  4. 省属煤矿职工子女中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异地就业按粤府办[1999]7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在异地安置的职工,其子女从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未能找到工作岗位的,可将户口迁到其父母处。
  5. 身边无子女的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需由已在异地工作或入户的子女照顾和提供生活来源的可以随迁,有多个子女的,父母一般就近随迁。
  四、关闭或破产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
  1. 申请异地就业的职工或职工子女应填写《省属煤矿企业职工(职工子女)异地就业申请表》,按粤府办[1999]7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申请返回原籍或异地投靠子女的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应填写《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安置申请表》,统一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负责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公安部门凭劳动厅的证明(见附件四)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上述两个申请表由省劳动厅印制(式样见附件一、附件二)。
  2.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受聘于异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符合干部流动相关条件的,由省人事厅审核办理(式样见附件三)。
  五、异地就业的职工,其户粮关系迁入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应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关系地接转手续。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的具体手续、格式按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粤社保[1999]70号文规定执行。
  六、为加强对关闭或破产省属煤矿国有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根据省政府决定,在省属煤炭行业脱困工作小组成立省属煤矿职工再就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省经委、计委、建委、劳动厅、公安厅、人事厅、财政厅、重化厅、社保局、煤炭工业总公司组成。省属煤矿职工再就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有关方面的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异地就业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市接收煤矿职工异地就业安置任务完成情况。
  七、珠江三角洲各有关市今后负责省属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的计划由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再就业工作小组研究后,再由省计委、劳动厅、人事厅在每年第一季度联合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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