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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省经济委员会 省计划委员会 省人事厅 省公安厅 省重化厅 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9-12-12
【法律文号】:粤劳就[1999]328号
【执行日期】:1999-12-12
广东省劳动厅 省经济委员会 省计划委员会 省人事厅 省公安厅 省重化厅 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粤劳就[1999]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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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关闭或破产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经委、计委、人事局、公安局、社保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关闭或破产的省属煤矿企业职工的异地就业安置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关闭或破产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9]70号)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切实做好关闭或破产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站在全省改革、稳定、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省属煤矿职异地就业安置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和必要的特殊政策,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在政府采取特殊扶持政策的同时,省属煤炭行业单位和领导要负担主要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加大新形势下职工就业观念教育工作的力度,引导职工正视再就业工作的困难,加深对“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就业方针的认识,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再就业。当前,我省下处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就业岗位增长放缓,就业环境相对偏紧;各地均不同程度面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的压力,再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在体制转轨过程中,非国有经济组织已成为就业的主渠道,就业方式已由计划调节转向市场调节。省属煤矿职工要正确认识形势,树立自主、竞争就业意识,转变就业观念、更新择业意识,积极到非国有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并通过积极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己的技术和综合素质,为尽早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粤府办[1999]70号文件的要求,各司其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劳动、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接收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异地就业安置的省属煤矿职工及其符合条件随迁的家属、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计划部门要协调办理城镇增容费的免收手续;经委要协调需用人较多的企业招用部分省属煤矿职工;社会保险部门要及时做好社保关系的接转工作。各市在办理关闭或破产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的接收审批手续时,要在政策上从优,程序上从简,时间上从快,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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