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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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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焕等21名“帕玛”轮船员诉船东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等费用案
原告:文义焕、朴范一、金东洙、郑圣勋、金元培、崔秀松、金成殷、田忠溢、金泳赞、金成洙、宋明宪、尹大石、许容道、李正斗、孙正敏、张泰玉、金成根、白钟业、禹宗周、朴钟吉、徐东周。上列21名原告均为在塞浦路斯籍“帕玛”(PAMAR)轮任职的韩国籍船员。
代表人:文义焕,“帕玛”轮船长。
被告: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SUNKISSED MARINECO.LTD GREECE)。住所地:希腊皮雷埃斯18537撒芝托里街8-11号(8-11 SACHTOURI STREET 18357 PIRAEUS,GREECE)。

1991年3月4日,利比里亚卡帕海运集团公司(KAPPAGROUP MARITIME CORP.)代表“卡帕玛丽”轮(KAPPAMARY)船东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下称“山奇士公司”),与韩国泛珍航运株式会社(PAN SIAR SHIPPING CO.LTD)(下称“泛珍会社”)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泛珍会社”为“卡帕玛丽”轮代雇船员,船东应向“泛珍会社”支付总配额费用及实际花费和船员上船、从船上被遣返回韩国港口的差旅费。因船舶被拍卖、任何一方破产或无力偿付、非由双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可以不需任何通知而终止协议。协议附件申明:“卡帕玛丽”轮悬挂塞浦路斯(CYPRUS)旗,船东是“山奇士公司”。

同年3月5日,卡帕海运集团公司与“泛珍会社”又签订了“雇佣规则”,约定:雇佣船员20人,月度总配额费用为4万美元,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按月分配的年度奖金、假日补贴、退休津贴、医疗保险金和抚恤备用金六项内容。

1992年4月9日,就“卡帕玛丽”轮船员雇佣和管理等问题,克里特卡吉斯集团公司(KRITIKAKIS GROUP OF COM-PANTIES)代表船东“山奇士公司”与“泛珍会社”签订了“相互协议”,约定:增雇一名加油工,从1992年4月10日起将月度总配额费用增至45100美元。

1992年4月13日至1993年8月4日间,“泛珍会社”分别与各原告签订“劳务合同”。在此期间内,各原告先后到“卡帕玛丽”轮任职服务。1992年10月16日,“卡帕玛丽”轮更名为“帕玛”轮(PAMAR)。

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伙食费、失业补偿、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共552303.37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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