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字体:  
批转劳动部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原则同意劳动部提出的《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
暂行处理办法》,现在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报告.并
请劳动部注意执行情况,经常向国务院反映.

      劳动部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
    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国家经委一九六四年十二月
一日《关于搬厂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国家建委一九六五年八月召开的全国
迁建工作会议,都作了原则规定.现在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贯彻执行,提出
以下暂行处理办法:
    一、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原工资标准高于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的,暂时
仍执行原工资标准;低于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的,应执行迁入单位(地区)
的工资标准.如果迁入地区没有同类产业时,可以参照迁入地区相近产业的工资标准
进行比较和确定.
    搬迁企业单位的学徒和见习生(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原生活补贴和临时工资
待遇高于迁入地区的,暂时仍执行原待遇标准,在生活补贴提高或者定级时,改按迁
入地区的标准执行;低于迁入地区标准的,按迁入地区标准执行.学徒、见习生期满
转正定级时,一律按迁入地区工资标准执行.
    搬迁企业单位,从迁入地区当地调入和新招收的职工的工资待遇,都按迁入地区
的工资标准执行.
    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原来领取的保留工资,可以暂时不动,待今后调整工资时,再
随着本人工资的增加相应抵销.
    二、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奖励制度,凡是原单位并入当地企业的,应该按照当地
的有关规定执行;搬迁后仍保持独立建制的企业单位,如果执行迁入地区的规定确有
困难时,也可以暂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三、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都按照迁入单位(地
区)的规定执行.
    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林区津贴待遇的搬迁企业职工,迁到没有
上述三种补贴、津贴的地区,而其同居家属仍留居原地的,可以仍发给原上述补贴、
津贴标准的50%.如果由补贴、津贴标准高的地区迁到标准低的地区,而同居家属
仍留居原地的,除了执行迁入地区的标准以外,还可以发给两地标准差别的50%.

    职工同居家属仍留居原地的,原来享受的医疗待遇和职工原来享受的冬季取暧补
贴,可以暂按原有规定继续享受,费用由迁入单位开支.
    四、搬迁企业单位的职工和经领导批准暂同迁往的同居家属,在迁往途中的工资
、车船费、行李搬运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待遇,一律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
行.
    五、搬迁企业单位职工连家迁去安家有困难的,可以发给安家补助费,标准为职
工、家属每人5元,每户不超过30元,费用由搬迁费中开支.未与职工同时迁去的
同居家属,以后迁去时,也可以享受这项待遇.
    六、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假待遇,仍按照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现行规
定执行.
    七、搬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从其他地区零星调入搬迁企业单位的职工,其工资、
劳保福利等待遇,也参照上述对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有关办法办理.搬迁事业单位职
工的安家补助费,没有搬迁费的可在事业费中开支.
    处理搬迁企业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搬迁单位
多,职工人数也较多,又多是搬迁到边远、偏僻的地区,生活条件差,为此,在进行
这项工作时,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服从国家需要.同
时,对于职工的实际困难,也应尽可能地给予解决,以利于搬迁工作的进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严肃基金纪律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纪委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