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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议字12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议字12号
【字体:  
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四、从资本主义国家回国的留学生,多数是在国外大学毕业后工作过若干年的高级知识分子,这个规定对他们是不适宜的.但是,在国外大学毕业后就回国的一般留学生(据中国专家局谈,只有**人,主要是从美、英、菲律宾等国回来的),虽然他们各方面条件不一定比国内毕业生高,但为了有利于争取他们回国工作,除体力劳动可以暂缓几年外,都应该按照这个规定执行.

    现将《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草稿)》和《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草案)》一并送上,请审核.


附二:

                      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统一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特作如下规定:

    一、留学生回国以后,不论分配到行政机关或者事业、企业单位也不论担任行政、技术、科学研究、教学、翻译或其他工作,为了使他们更好地联系实际,熟悉业务并且便于所在单位对他们考察了解和合理使用,都应该至少有一年的见习期.在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一律按附表所列工资标准执行.

    二、留学生见习期满后,应由所在单位根据他们的具体条件和表现,评定正式工资,并且从见习期满以后的第一个月起执行.评定的正式工资,一般应不低于他们在见习期间的工资,但是也不宜差别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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