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留学生中,原是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干部,不适用见习期的规定.他们的工资,应由所在单位根据现任职务结合德才等条件评定.初到工作岗位,一时不好评定的,可以暂按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借支,待正式评定后再行结算.
四、所有留学生的工资,都从他们向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凡是在上半月报到的,发给全月工资,在下半月报到的,发给半月工资.
五、留学生原则上应结合所学专业参加体力劳动,具体办法应与国内大学毕业生同.从资本主义国家回国的留学生,最初几年可以不参加体力劳动.
六、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一九五七年暑期回国的留学生,也适用本规定,过去已经多发了工资的,可以不扣回.原来在社会主义国家或者在资本主义国家工作多年回国的专家,应该根据他们具体条件确定工资,不适用本规定.
附:
回国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草案) 单位:元
说明:表列工资标准共分11种(注),除根据各地区物价、生活水平规定各地区分别执行某一种工资标准以外,对少数物价过高的地区另加生活费补贴.各地区适用工资标准和生活费补贴比率,详各地区适用工资标准种类和生活费补贴表.
注:一九六三年已取消了一、二类工资区标准.──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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