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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议字12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议字12号
【字体:  
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同意人事局《关于回国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报告》,现在将这个报告和《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即按照执行.

附一: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回国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报告
                                     (一九五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

    一九五四年和一九五五年回国的留学生***人,一九五六年回国的留学生***人,一九五七年回国的留学生***人,四年合计***人.一九五四年和一九五五年回国的人数较少,他们的工资待遇,没有统一规定,由用人单位自定.一九五六年回国的学生较多,许多单位反映,他们的工资待遇,没有依据,不好处理.因此,一九五六年九月五日国务院人事局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人事局(抄送各部门、各省、市)文中提出了原则意见,即:凡干部选送出国留学的,回国后的工资应在不低于原待遇的原则下评定;凡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毕业后出国留学的,回国后的工资,应稍高于国内同等学历的毕业生.这个规定虽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是,由于有些单位对"稍高"的精神理解不一,执行的结果,同等条件的留学生,在不同的部门,工资相关悬殊.例如留苏大学生,在高等学校工作的,一般是七十八元或六十九元,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一般是一0二元五角,相差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一九五七年回国留学生的工资,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单位是暂时借支的,高低很不一致.为了使留学生的工资待遇统一起见,我们经过与各单位研究,草拟了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现将其中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见习期问题.一九五六年以前回国的留学生,不管在出国前是否在职干部,都没有见习期,一到工作岗位便评定工资,各单位感到为难.为了便于各地区各单位对留学生的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进行考察和更好地熟悉业务,我们认为,与国内毕业生一样,规定一年的见习期是必要的.留学生中原系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干部,可以不规定见习期,他们的工资应由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条件评定,但是,为了有利于培养工人阶级知识分子,对于留学生中的工农出身和参加革命时间较长的干部,如果新评工资较原工资低的,可以暂按原工资发给.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应与一般留学生同.

    二、见习期间工资标准问题.留学生在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应该比国内同等学校毕业生高一些.这是因为:(1)留学生比国内同等学校学生学习时间长一年到二年以上;(2)经过向各部门了解结果:一致认为留学生科学知识和技术水平比国内同等学校毕业生高;(3)留学生在出国前都是经过严格选择的,他们的政治质量也较整齐.至于高多少,大家一致意见,一般的高一级为宜.附表所列工资标准即是根据"高一级"的精神制定的.

    三、参加体力劳动问题.参加体力劳动是加强劳动观点、群众观,如果新评工资较原工资低的,可以暂按原工资发给.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应与一般留学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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