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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字体:  
关于新厂委托老厂培训职工的工资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便于调动由新厂委托老厂培训的职工,对他们在培训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 培训新招收的工人(包括外招工人、转业军人,以及送老厂深造的技校毕业生等),如老厂工资标准低于新厂的工资标准时,按老厂工资标准发给;老厂的工资标准高于新厂的工资标准时,则按新厂的工资标准执行,低于老厂工资标准的部分,可予以差额临时补助。培养的学徒,按老厂学徒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 老厂为新厂抽调的工人、职员,在进行培训时,按照他们原来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 工人、学徒在老厂培训期间,凡具备升级条件的,应该按照工人技术标准经过考试合格后,予以升级。学徒升为工人时,其工资待遇,可按照上项办法处理。

  (四) 新厂职工在老厂培训期间,关于津贴、奖励、生活福利等问题,按照老厂现有的有关规定执行。回到新厂后,按照新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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