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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4-15
【法律文号】:粤劳关函[1999]115号 【执行日期】:1999-4-15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关函[1999]115号
【字体:  
关于原固定工经组织调动改为合同制职工有关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肇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原固定工人经组织调动强制性改为合同制工人后其有关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肇劳仲[1999]0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同期满后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请按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执行。关于原固定工改制后的工作年限问题请按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粤劳法[1996]67号)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经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如调动时,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改变工作单位前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现‘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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