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7-1
【法律文号】:粤劳关函[1999]213号 【执行日期】:1999-7-1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关函[1999]213号
【字体:  
关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明确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函》(粤煤劳[1999]2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的,发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号)和《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 第九条 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五条 第七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以及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均按工作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