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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军队武警部队 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 省计划委员会 省人事厅 省劳动厅 省民政厅
【颁布日期】:1999-5-20
【法律文号】:粤交接办[1999]57号
【执行日期】:1999-5-20
广东省军队武警部队 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 省计划委员会 省人事厅 省劳动厅 省民政厅
粤交接办[1999]57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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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就地转业志愿兵及随调(迁)家属安置和落户工作的通知
广州、深圳、珠海、惠州、汕头市计委,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战略部署,保证移交企业的稳定和正常运作,根据中办发[1998]2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移交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将志愿兵及其配偶的安置和落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移交企业中就地转业志愿兵,原则上在移交企业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考虑到移交企业的特殊情况,就地转业的志愿兵可以将户口落到配偶户口所在地。
二、移交企业志愿兵随调家属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移交企业负责;企业安排确有困难的,企业所在地的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没有正式工作的随迁家属,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想办法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随迁子女需要入托、入学、转学的,由当地教育部门妥善安排。
三、随迁家属的落户手续,由志愿兵就地转业的企业提出意见,经省交接办审核报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驻穗企业报省劳动厅)审批同意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家属的户口属农村的,按计划管理权限由企业所在地计划部门纳入当地“农转非”计划。
四、随企业移交的就地转业志愿兵及配偶、子女,办理落户免收城市增容费。
附件:1、就地转业志愿兵及配偶名额表(略)
3. 就地转业志愿兵家属名单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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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原干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管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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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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