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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10-8
【法律文号】:粤劳薪[1999]275号 【执行日期】:1999-10-1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薪[1999]275号
【字体:  
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1999]40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精神,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选取适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我厅备案,同时,将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于10月25日前一并报我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1999]40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9号文精神,以及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 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为8个类别:其中,深圳市为一类每月550元;原一至七类,相应调整为二至八类。具体标准为:二类每月450元,三类每月400元,四类每月360元,五类每月320元,六类每月290元,七类每月270元,八类每月250元。
  二、除深圳市外,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从上述二至八类标准中选择一至二个,确定为本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但所选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要高于调整前的标准,且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水平。各市选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省劳动厅备案。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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