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
【字体:  
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为加强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支付的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失业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患病须按下列规定就医。违反本条就医规定,不给予医疗费补助。

1.失业职工门诊就医时须在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本市市属或区属综合性医院就医。

2.失业职工因患急症不能在指定医院就医的,可到本人居住地附近本市区级以上医院急诊就医。

3.失业职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指定医院住院就医,治疗期间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凭指定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转院就医。

4.失业职工患病要求转院就医的,必须持指定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转院手续,经批准方可转院就医。

5.失业职工户口迁移,由迁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重新指定医院。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申领医疗补助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失业职工患病就医支付医疗费采取先个人支付、后申请医疗补助的办法。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和街道(镇)劳动部门不得为失业职工预支或垫付医疗费。

2.失业职工须持指定医院门诊医疗手册、医院处方、单据和《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急诊就医的还须持有关急诊证明、急诊医疗处方及单据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申领医疗补助费。

3.失业职工当月就医,在次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时申领医疗补助费。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终止月内所发生的医疗费,可在次月5日前申领医疗补助费。

4.失业职工超过上款规定的期限未申领医疗补助的医疗费或领取失业救济金停止月之后发生的医疗费,不给予医疗补助。

三、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不予支付医疗补助费:

1.失业职工未在指定医院就医或未经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批准自行转院就医的医疗费;

2.失业职工使用或进行国家、市卫生部门有关公费医疗规定中属于不予报销的自费药品、检查项目和其它各类费用;

3.失业职工由于打架斗殴等违纪犯罪行为致伤致病的或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因甲方责任导致失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而发生的医疗费;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1-4级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变更的批复
·关于北京市2008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北京市工伤康复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新增十家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