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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
【字体:  
北京市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移交、接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社会劳动力管理,统一全市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的移交、接收程序,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单位)中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的移交。

  第三条   就业转待业人员系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辞职、离职;被单位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第四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接收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局管理、审核本区、县内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街道、镇劳动科负责就业转待业人员的档案的接收、保存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移交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须在单位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档案送就业转待业人员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交街道、镇劳动部门。

  第六条   单位移交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须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并须附“档案材料清单”(样式附后)和《档案移交花名册》。“档案材料清单”内容即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材料和相关材料。

  (一)基本材料指:

  1.各种履历表。

  2.招工审批材料(全民所有制、区县属大集体企、事业单位在82年前办理集体招工,档案中无个人《招工审批表》的,须由原招工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本人档案到区、县劳动局补办手续)。

  3.任免、调动材料。

  4.入党、入团材料。

  5.学历证明。

  6.转正定级及历次调整工资材料。

  7.奖惩材料。

  8.政治、历史审查材料等。

  (二)相关材料指:

  1.辞职:

  “辞职申请”、单位批准辞职的决定。

  2.离职:

  《离职证明书》(样式附后)、本人的调动申请、离岗时间材料。

  3.被开除、除名的工人:

  《职工开除、除名处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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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
·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2007年修正)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北京市首批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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