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局、监察局,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劳动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要高度重视劳动监察工作。劳动监察执法是贯彻落实《劳动法》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劳动行政工作的重要措施;是纠正与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部门应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劳动监察。要切实贯彻中编办与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4]224号),和省编办、省劳动厅转发中编办、劳动部的通知(粤机编[1994]224号),和省编办、省劳动厅转发中编办、劳动部的通知(粤机编[1995]1号)的规定,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专门的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必要的专职劳动监察员。还没有建立专门劳动监察机构的市、县应抓紧建立。要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9]22号文件的要求确保劳动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以保证劳动监察工作顺利开展。要健全和完善巡视监察、举报专查、专项检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审查备案等劳动监察制度;建立劳动监察办案程序定期检查制度,不断规范劳动监察办案程序。要认真接待群众举报和投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查处,并抓住典型,予以曝光。要全面开展劳动年审工作,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或经劳动年审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纠正,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劳动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人员要主动、深入地检查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帮助改进劳动管理。发生劳动突发事件,劳动监察人员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及时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平息事件。对干扰、阻挠劳动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和拒绝配合劳动监察机构处理劳动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经营者拖欠职工工资后转移财产或逃匿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代表以及出租厂房、场地的单位要及时向劳动部门报告,并督促用人单位发放拖欠的工资。对知情不报或纵容包庇者,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四、 监察机关要与劳动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大力支持劳动部门依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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