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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 省中医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0-5-25
【法律文号】:川劳社发[2000]11号 【执行日期】:2000-5-25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 省中医管理局
川劳社发[2000]1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中医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诊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1999]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考虑现阶段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二)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要与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适应,既考虑基本医疗需求,又考虑不同层次的医疗消费差别。
  (三) 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必须具有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治疗效果好等特点。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仅限于参保人员治疗需要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
  (四)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确定,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便于管理。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和公布,各统筹地区遵照执行。诊疗项目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个人负担比例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和公布,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主要是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疾病的医疗劳务技术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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